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十一)之人事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11/12/31 13:13:58 企业文化 阅读:2022 来源:admin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此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经理助理

部门主管:经理(副经理)、科长(副科长)

部门职员:办事员(普通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设置“职位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其职责内容。

第四条:公司对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条:公司人事科负责公司的人事用工计划、从业人员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从业人员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等各项手续。

第二章   岗位设定编制

第六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便因事定岗、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套。

第七条:公司职能科室及下属核算单位职能设置、岗位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聘用、选任

第八条:公司除党委成员、“两会”成员、工会法人通过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人选,并经有关组织审定任用外,其余高管及中层的选用采用聘用制。

第九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职能科室负责人、下属核算单位正、副负责人及会计等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科及下属核算单位负责人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和续聘。

第十条:各核算单位及科室,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单位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人事科在总公司系统内调整;

3、总公司系统内无法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科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新聘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等相关备案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公司人事科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经培训后,由人事科办理试用手续。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其他员工日常培训,由人事科制定具体培训方案)。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人事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试用期间,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意见,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临时工由下属各核算单位在公司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  调动、晋升

第十五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动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十六条:在调动员工时,要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调整,要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第十七条:为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心和归属感,使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公司根据需要,对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的员工提供晋升的机会。

第十八条:员工晋升副科以上(含副科)管理岗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履行任职手续,并对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解聘、辞退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事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员工未经批准单方自动离职者,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指具有以下情形: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2.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造成工作所在部门不能正常工作达30分钟以上者

4.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且情节严重者;

5. 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造成一人以上不能工作一天以上者

6. 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且数额达100元以上者

7.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达500元以上者,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8.有贪污、盗窃、赌博、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侵占公司财物等危害公司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

9.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3.泄露公司机密

14.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15.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6.参加非法组织者

17.连续旷工十五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三十日者

18.停薪留职期满,未在30日内回公司工作,视为自动离职者

19.违反竞业限制,在外兼职或自营业者

20.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21.根据所在部门和岗位的工作实际另行确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指具有以下情形:

1.因执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延误本单位工作达2小时以上者;

2.因执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本单位无法与客户订立业务合同者;

3.因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考核不合格者;

4.因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指具有以下情形:

1.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000元及以上)

2.因图谋私利而玩弄欺骗手段作有损公司利益(指2000元及以上者)的事

3.因自己故意或过失原因导致公司应回收款在一年内不能回收,且数额达5000元以上者

4.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被媒体曝光或十人以上投诉

5.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所在部门不能正常工作达1天以上者

6.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所负责的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无人管理达一天以上者

7.违反所在岗位及部门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程序

1.用人单位上报公司人事部门;

2.人事部门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通知工会;

3、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时研究工会意见;

4.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条: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裁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

2.制定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员工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听取意见,并获得批准;

4.正式公布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优先从公司被裁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及优先录用人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通知本人按下列方式办理:

公司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或办理有关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方可对有旷工行为的员工进行除名处理,违反以上程序的视为通知无效。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因素,实行工资和效益挂钩的办法,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并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各种津贴。

第三十五条:员工的工资收入遵循不高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随着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得以相应的提高。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依法按规定支付工资。

第三十七条:员工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息休假制度。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加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员工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四十条:员工请假、休假应按照总公司请、休假及其它假期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员工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对副科以下管理岗位和一线员工的考核,由各核算单位负责;对副科以上(含副科)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或成立的考评组负责;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工职务、工资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法制定有关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对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七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十日者;

2.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

3.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四十八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营业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5.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十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五十条:对员工处分,一般由所在部门研究,然后书面报告公司讨论通过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者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经调查属实,采取以下单一或合并两种以上处理方式:

1.批评: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员工的主管部门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批评

2.扣发工资,个人检查

3.赔偿损失:因员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如实赔偿

4.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见本办法其他章节规定。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对在学历、职称方面取得证书者,公司要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并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拉开差距。

第五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对员工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培训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培训内容根据业务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十六条:员工培训期满后,对学习效果要进行测试,其成绩作为个人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严禁泄露公司机密。

公司机密主要指从工作上得到的关于公司、公司顾客、合作企业以及相关经营方案、营业等业务信息、顾客情报、开发技术及未公布的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发展计划等情报。

第五十八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其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五十九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涉及公司的,未经公司有关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六十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六十一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六十二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六十三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或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估算损失的按损失的双倍赔偿。不可估算损失的按最低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赔偿;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应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双倍赔偿。无法计算损失的应按其取得报酬的3倍赔偿。

第六十五条: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私自泄露公司机密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永不录用。

第十章  待岗、内退、退休

第六十六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公司内部改制造成停工,暂时无法安排职工工作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工资按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执行。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恢复正常经营时,应及时通知待岗员工上岗。对无正当理由不返岗工作的,公司原则上不再发放待岗生活费。

第六十八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员工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

第六十九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按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一章   抚恤、救济

第七十条:公司员工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的,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家庭特困员工,每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济。

第十二章      

第七十条:公司人事科对本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人事科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制度实施细则,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班子,酌情处理。

第七十条:本制度中条款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该条款自动废止。

第七十条:本制度经公司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于2009520日生效。

                                        二○○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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