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

添加时间:2013/3/4 17:08:33 业务技能 阅读:859 来源:admin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经国家商务部(原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组织、个人及委托出口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免)税企业。一般可分以下几类: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
  包括: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专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二、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
  5、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6、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可凭有关单证按季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
  7、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业务的企业。
  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
  2、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
  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帐务处理;
  4、收汇并已经外管局核销。(特殊规定除外)

  二、准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要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申报期内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列名生产企业除外)。
  (三)特案准予退(免)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4、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
  7、我国企业执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方式出口的货物;
  9、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11、国家规定的其他退税货物。

  三、不予退税的货物
  (一)国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予以免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
  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软件等。
  (二)特案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包括:
  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
  2.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4.国家规定其他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六档退税率。具体如下: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