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3/3/4 17:32:05 商业政策 阅读:1482 来源:admin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发卡企业均须到商务部门备案。

一、备案时间要求

2012年已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务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2013年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不按期备案者,商务部门将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发卡企业必须进行资金存管

(一)目前资金存管方法有3种,可任选其一种。

1、银行资金存管。目前,具有资金存管资格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2、保证保险。目前,具有保证保险资格的公司有:人保财险、中银保险、平安保险。

3、担保保函。目前,具有担保保函资格的公司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银行资金存管额度比例:

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售资金的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三、发卡企业备案渠道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在山西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在晋城市商务局备案;

(三)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在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备案。

四、发卡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所有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和系统管理等;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结算、管理、使用等);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五、必须备案的企业

凡属于《管理办法》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附件2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                                

企业名称(中文)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企业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售卡场所地址

(可附页)

 

兑付场所地址

(可附页)

 

工商注册登记日期

 

工商注册登记号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发卡金额

 

上年末预收资金余额

 

是否品牌或集团经营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关、签  章

 

年    月    日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背面

 

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三、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四、《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变更手续;终止发卡业务的,办理注销手续。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上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复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