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等9项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12/23 10:37:07 商业政策 阅读:1512 来源:admin


 各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保障行政审批各项工作的开展,创优政务环境,我厅对相关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将《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首问(办)负责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A B角工作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山西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9日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

  为规范行政审批,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审批公开制
  本厅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在办公场所、网站上公示。
  二、实行首问(办)负责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本厅办理审批事项,首问(办)责任人应按规定和承诺及时受理。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内容。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
  在受理申报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办结: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19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三)拍卖企业设立许可,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1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19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2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认真履行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对审批中发生的机关人员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工作的公信力,推进工作效能,促进审批服务便捷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厅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办结时限承诺,是机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本厅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结时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1、政务大厅依据各承办处室提供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统一受理进行形式审核,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政务大厅接收材料后,通知承办处室办理交接,并向项目经办人出具《审批流转卡》;
  3、项目经办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提交的申请项目及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出同意批文或者不同意的理由,提交承办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依职权进行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将行政许可同意或不同意的批文或意见材料交政务大厅,并与政务大厅办理交接;
  5、由政务大厅统一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6、限时办结时限从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至承办处室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正式批文或审核意见,经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为止。
  7、承办处室接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经由政务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时办结时限重新计算。
  第五条  审批具体办理各环节的时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办理行政许可应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提前一个工作日将行政许可决定正式批文或审核意见交政务大厅。
  第六条  政务大厅、承办处室应按照“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与办理分离、按承诺时限办结”的运作程序办理,不能因参会、学习、出差、离岗等原因中断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与交接。
  第七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依照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首问(办)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办)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到本厅办理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机关人员按其职责负责答复和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相对人到本厅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办)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服务,不得有任何推诿、搪塞和不负责任的表现。解答内容要依据准确,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凡接收申办材料的,要负起答复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相对人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问(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相对人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首(问)办责任人要按规定承诺时限进行答复和办理。能够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当场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告知、解释有关办理事项。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首问(办)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首问(办)负责制执行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首问(办)负责制实行考核评议,内容包括:
  (一)本制度执行情况;
  (二)满意度测评情况;
  (三)相对人举报、投诉情况;
  (四)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通报、暗访督查情况。   
  第八条  首问(办)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引起相对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A B角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优化办事程序,保证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AB角工作制指本厅在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服务事项,岗位第一责任人因事暂时离岗时,由本处室相应人员代行承办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各处室都要建立A B 角工作制,每项审批业务原则上要确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明确A角(主办人)和B角(协办人)。
  第四条  协办人应熟悉了解主办人的工作内容,主办人离岗期间代为行使岗位职责,对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处理,待主办人返岗后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主办人离岗前,应主动向协办人做好工作衔接。因事先末衔接工作,造成工作缺位,由主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协办人代行工作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工作延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或任务,主办人或协办人应认真负责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主办人和协办人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重新确定。
  第九条  主办人和协办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处室年度工作考评。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防止行政不作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本厅受理窗口的行政许可项目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超时默认是指对申请人向本厅提交手续有效、材料齐全的申请,审批承办处室未在承诺时限内给予办结,申请批准项目则视为已受理或已同意批准。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受理窗口未即时受理申请项目,且未说明理由的。
  (二)受理窗口在申请批准项目送达审批承办处室后,审批处室未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办结决定;或做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做出办结决定。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批准项目,需经审核、论证、现场勘查等程序,没有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出办结决定;或做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做出决定。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批准项目,属于由本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上报审核意见;或做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做出上报意见的。
  第四条  超时默认的申请批准项目,由审批承办处室负责出具办理超时默认通知书和审批决定文件,送达政务大厅,按照审批办理程序向申请人办理送达手续。
  第五条  因超时默认批准的项目,造成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审批服务的公开透明,提高便捷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
  (五)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和期限;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公示内容在政务大厅和本厅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受理和送达环节的疑问,由政务大厅负责解释;审查与决定环节的疑问,由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告知内容:
  (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理由;
  (二)受理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查阅公开信息、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等权利;
  (四)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五)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六)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七)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期限;
  (八)批准延长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理由;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受理和送达环节由政务大厅告知,审查与决定环节由承办处室告知。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和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问询办理人咨询提交有关审批办理事项,经办人员须一次性答复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是否给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具体经办人员为一次性告知的直接责任人。处室和受理窗口负责人为落实一次性告知的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  经办人应及时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答复,在承诺时间内确定是否受理。答复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事项是否属于本处室(本窗口)职权范围;
  (二)办理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办理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必须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一)问询办理手续和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受理。 
  (二)对问询办理手续、材料不完备、以及因故不能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
  (三)对问询办理事项,如因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特殊的,经办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情况,进行请示答复。 
  (四)对不属于经办人办理范围的事项,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及时告知受理的处室。
  (五)经办人在接受来电咨询,应一次性告知问询事项,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七条  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中,对需补充材料较多的,如问询办理人提出要求,可给予书面告知。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山西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决定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法制机构承担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备案审查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本厅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资格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本厅实施重大行政决定机构,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第七条  对报送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应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决定是否依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备案审查,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备案审查,可依法查阅实施行政决定案卷,向有关机关、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决定情况。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备案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厅领导决定:
  (一)实施行政决定的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备案审查,按程序出具备案处理书面通知,送达做出行政决定的机构。
  做出撤销通知的,报送备案的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撤销原行政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审查机构。
  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的机构应在收到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单位认为本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决定行为的,可向本厅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本厅法制机构受理并及时核实、办理。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批监督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本厅具有审批职能的人员在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各处室审批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审批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应承担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六)受理或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七)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或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九)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而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的;
  (十三)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四)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五)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六)强制或误导申请人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评定、评估评价的;
  (十七)未按规定在政务大厅实施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八)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省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以及问责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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